領養小孩寵上天, 1、2千萬家產被敗光,養母流浪街頭成乞丐

一名網友在《匿名2公社》發文,

「有位婦人領養了一個孩子、從小寵著孩子只要孩子要什麼都會給他,

但萬萬沒有想到孩子大了棄她不顧!」

原PO說男孩小易(化名)從小就被一對夫妻領養,

這對夫妻有地有房日子算是富足,

「但小易的養父早死,而養母辛苦的把孩子拉拔長大,

萬萬沒有想到養子會如此這般對她」。

原PO表示小易一滿18歲就想盡辦法把養母的土地騙去賣,

「短短的3個月1、2千萬被養兒花完了」,接著養母就流浪街頭,

有一餐沒一餐的生活,

因為打擊太大甚至有點精神崩潰,成了社會弱勢。

原PO在2、3年前得知這個消息,就透過朋友幫忙募得捐款,

想要安置這名媽媽;但養子依舊對養母不聞不問,

讓養母繼續上街乞討,讓原PO看了於心不忍。

本事件可能有什麼法律問題?子女棄父母於不顧可提告嗎?

(一)我一定要養我的父母嗎?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

「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扶養義務。

又民法第1117條規定,

如果受扶養義務人是

「直系血親尊親屬」時,

不論其是否有謀生能力都必須扶養。

也就是說,

父母只要達到「無法維持生活」的程度,

法律上就規定子女必須扶養,

而不論其是否有「謀生能力」,

所以即便是父母可以工作但不出去工作,

因而造成無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子女還是必須要扶養。

(二)有沒有例外情形可以不養父母?

依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

父母若對子女有過故意虐待、

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上、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或父母無正當理由卻未盡扶養義務。

例如:從小就沒有養育過子女的父母。

此時子女可以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

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但還是必須由「法院」來判斷。

 

(三)子女棄父母於不顧,可以提告嗎?

若是子女有能力可以扶養父母,

而卻棄父母於不顧時,

父母可向子女提告請求

「履行扶養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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