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板訂酒店約40歲女網友,借出10萬元,欠條聲明:無男女關系

網絡如同一片浩瀚的海洋,暢游其中樂趣自然無限,但這片海洋中魚龍混雜,稍不注意就會掉入別人的陷阱,成為待宰的羔羊。正如近日河南周口發生的一件令人難以置信的事情,男子與女網友見面不到半小時,就借出5萬元,事后又借五萬元。現在欠條在手,債款難討。他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在網上沖浪時,我們應當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呢?

(本文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

事情還要從這位楊先生說起,他是一位成功人士,收入不菲,生活優渥。“飽暖思淫欲”,楊先生在吃飽喝足的時候常常在社交軟件某陌上結交心靈知己,撫慰自己空虛的內心。就在今年10月份,他認識了張某。

張某雖然年過40,但是因為保養得到,再加上五官規整,如果畫上淡妝,也是活脫脫的美人坯子。看著她空間里誘惑的照片,張某內心掀起陣陣漣漪。兩人結識僅僅一周的時間,便成了無話不談的密友。楊先生感嘆,在自己中年時期,還能遇到佳人,這真是上天注定的緣分。

直到11月時,張某有一天與他抱怨,自己最近做生意手頭吃緊,信用卡欠了五萬元沒辦法償還。楊先生知道她在暗示自己,為了保險起見,他提出在賓館見一面,到時候他當面給張某轉錢。雙方約定在11月23日中午十二點左右在某五星級酒店內碰面。

等到了這一天,楊先生凹完造型就趕著去賓館幽會了。見到張某后,他非常激動,美人比照片上還要美艷動人。張某挽著他的臂膀,兩人走進一間標間。她對楊先生承諾,自己只借5萬元,4小時后等信用卡周轉過來,立馬就可以還給他。楊先生心想,不就是4小時嗎,反正兩個人都在賓館里,她也沒什么機會賴賬。于是楊先生就將5萬元轉給她了。

轉完錢以后,楊先生感覺感覺有點困,干脆就在床上睡了一覺。醒來以后正好四點了,他看旁邊那張床上,張某斜靠在枕頭上還在擺弄手機,便詢問她信用卡還賬進度。張某搖了搖頭,顯得有點為難,她說自己信用卡被凍結了,得用另一張信用卡。不過這另一張信用卡同樣欠著5萬元的債沒還清,希望楊先生再借給她5萬元。

這時楊先生有點蒙了,不過他也不好拒絕美人的請求,因此提出寫一張10萬元的欠條。等到他又借出去5萬元后,張某找借口離開了賓館。楊先生拿著欠條,總覺得此事不簡單。

三天后,他問張某要債,但是張某一直推脫。連續幾天,楊先生都沒有要到錢,他這下有點慌了,立馬聯系了本地某知名調解節目組,請求調解人員幫助自己尋回10萬元。他還拿出當初的欠條,上面寫著:欠款人:張某某;時間:2021年11月23日中午。楊先生出于好心幫我,我們沒有任何男女關系、齷齪的事,現身份證交于楊先生。借款人:楊某某。借錢金額:10萬元。

目前此事尚未有結果,不過我們可以用法律的思維來分析一下,假如楊先生將張某告上法庭,他能夠尋回10萬元欠款嗎?欠條中所寫的“沒有任何男女關系、齷齪的事”在法律中又代表什么含義呢?

首先,如果楊先生提供的欠條是張某本人親筆書寫的,那么這份欠條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楊先生同時提供轉賬記錄,張某就需要立即償還,并給付拖延時間造成的利息。他們兩人在五萬元借款的范圍內約定的還款期限是3小時,而五萬元之后的還款期限未知。(可能欠條中有說明或者他們兩人作過口頭補充)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而《民法典》中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是有關于合同的規定: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他們兩人沒有約定明確的還款期限,那么可以協議補充,也可以隨時要求償還,假如借款人一直沒有返還借款的話,出借人要在2年內向借款人催告,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會超過訴訟時效。

另外,在本案中,張某逾期未歸還借款,因此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他們沒有約定逾期利息,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情況之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這個概念簡稱LPR,是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某單位計算并公布的基礎性貸款參考利率。LPR是具有時效性的,楊先生與張某之間的借貸事件發生于11月23日,而2021年11月22日該單位發布的LPR為1年期:3.85%,5年期以上:4.65%。所以楊先生與張某的貸款逾期利率可以按照3.85%來計算。

他們兩人除了錢財方面的糾葛,事實上還有感情糾紛。雖然楊先生曾經發過毒誓,從來沒有與張某發生超過友情的關系,并且在欠條中也說明了這點,不過他們兩人見面一事確實讓人浮想聯翩。兩人明明只是借錢而已,可以在飯店里進行,也可以在各種娛樂場所進行,為何要進賓館定房間呢?假如他們真的因借錢而發生關系,是否構成MY、PC呢?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MY、PC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不過,想要構成MY,首先必須證明張某以前就從事過這種違法勾當,比如她經常假借發生關系為由“借錢”,并且客人沒有要求償還貸款。如果張某只有這一次情節,沒法認定她的行為為MY,頂多只是道德問題,因為她服務的對象只有張某,并且張某要求償還貸款,說明他們兩人只是單純的借貸關系。

另外,張某如果根本沒有還款能力,只是以借錢的名頭哄騙楊先生的話,那么將涉嫌詐騙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想要將其定罪,需要提供她近期的財務情況,例如她曾大量欠外債,或者根本沒有正經工作和收入來源等。

總而言之,在這件事上,張某的行為顯然是不道德的。她欺騙了楊先生的信任和感情,借了別人錢卻當老賴,一直拖著不還。不過楊先生也確實太不小心了,警惕心有些薄弱。還好他借錢之前寫了欠條,否則現在維權更加艱難。當我們網上沖浪、交友時,對于金錢交易的問題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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